杭州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杭州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宏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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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22破申13号
申请人:杭州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1号大街91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新。
被申请人:浙江宏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城南街道迎春南路29号荣正财富广场6层07、08、09室。
法定代表人:徐洪华。
本院在执行浙江宏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过程中,认为其已严重资不抵债,经申请执行人杭州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同意,将浙江宏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案件材料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浙江宏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MA27YAF72R,于2016年7月27日登记成立,登记机关为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本1118万元。公司现股东为赵建娟、王慧富、俞国良、袁元亮、张连松、王利明、徐洪华。公司经营范围:从事新能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太阳能光伏发电站的开发、建设及运行维护;销售:太阳能光伏发电配套设备、机电设备及配件、五金交电;研发、安装;水上太阳能光伏发电漂浮筒。(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止2021年6月,本院立案执行的以浙江宏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有3件未执行到位,未履行标的金额2089162.7元。
本院认为:浙江宏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应当认定已经具备破产原因,本院作为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杭州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对浙江宏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周建民
审判员俞明荣
审判员王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孙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