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82民初2572号
原告:宁波润易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逍林镇水云浦村周塘西街3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84G8B4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前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前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平潭县石英砂开采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74165425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宁波润易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平潭县石英砂开采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5日立案。原告宁波润易达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润易达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