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05民初20446号
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
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市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809元,以上合计1834元,由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