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02民初31398号
原告:杭州市上城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何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郑某。
原告杭州上城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市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9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上城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上城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按四分之一收取12.5元,由原告杭州上城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翀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