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1023民初4943号
原告:***,男,199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男,199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被告: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米市巷街道环城北路292号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032018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原告***与被告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申请,于2022年12月9日追加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通知其参加诉讼,并于2023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本院根据原告申请,于2023年3月7日追加***为被告,通知其参加诉讼,并于2023年3月31日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于2023年6月6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3年7月14日进行第三次开庭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陈***,被告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第一、二次庭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劳务工资86983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损失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支付劳务工资86983元。事实与理由:被告陈***承揽天台县便民服务中心安置房工程项目期间,雇请原告为工地现场施工管理,约定月工资4500元。2022年1月24日双方在微信上进行结算确认,2020年5月至2022年1月期间,共欠原告工资106983元。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陈***于2022年1月29日微信转账支付10000元,于2022年7月19日银行转账支付10000元,余款86083元,至今仍未支付。为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陈***辩称:1、被答辩人是因为介绍人的关系,经人介绍来项目部实际承包人这里实习。不存在答辩人和实际承包人要支付原告劳务款的事实。2、答辩人不是承包人,只是代发工资和项目协调。被答辩人要求的奖金清单并没有任何人签字认可。答辩人并没有欠***劳务款,也没有出具任何书面劳务欠条给***。由于***是经人介绍的,出于这层关系***在现场有困难,出于好心会帮助于他,并且最终审计价格远远低于预算价格,并未对工程最终结算给予任何帮助,所以***说的工资,这都是他单方面的想法,并没有人承诺要支付他劳务款。***在2022年1月写的清单,是想答辩人帮他把他的钱从实际承包人,然后通过审计,到建设方这里申报出来。但事实上,该工程早在2019年已经结束了,并不能成功,所以不存在要支付他劳务款。***也没有认可这份清单。该清单也叫奖金,是不存在的钱,是需要批准的钱,是原告单方面想得到的钱,但到现在也没有任何人批准。从原告递交的清单的聊天记录上可以看到是不存在的,双方的聊天记录中,原告在1月24日21:24问:**,今年的奖金有说起过吗?我在聊天记录中明确表态:没有的。接着他把奖金清单发给我,要求写上去,我说先不写吧,要和老张汇报,再说。意思就是这清单要老张签字批准才行。事实上,原告要求的奖金清单,老张(***)并没有签字批准。3、起初***之所以收到答辩人打给他的钱,答辩人只是帮别人代转的钱,如***有异议,答辩人保留要求其全部返回的权利。4、本案的背景,是涉及到该工程的审计。时间到了5月,原告的亲戚担任该工程审计,说可以帮我们把工程审计到6600万元,我们是想通过其他方式给点奖金给他的,如通过来我们这里实习的原告给他。于是5月27日回复原告,只要他们钱打过来就给你转(意思是只要审计到6600万元,业主即工程建设方钱打过来,我向***汇报,就给你转)。但原告亲戚只把该工程审计金额为5700万元,比原定计划少了900万元,业主即工程建设方也没有多的钱打给我们,所以该工程不存在奖金一说。总之,答辩人不是项目承包人,只是项目协调和代发工资,故原告诉讼的款项不应该由答辩人个人支付。
被告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辩称:1、答辩人不是合适的诉讼主体,因为答辩人并没有与原告***签过书面劳务协议书,也没有委托任何员工与他人签订劳务协议。原告的证据是基于微信聊天记录,该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存在质疑,并不是单位行为,假定这聊天记录是真实的,从整个聊天记录看,第二被告也没有承认欠8万元的劳务费。在开庭中,第二被告也都否认了原告的说法。2、原告称的天台县便民服务中心安置房工程项目劳务款实际履行也不是和答辩人进行的。答辩人天台县便民服务中心安置房工程项目,也从来没有支付过原告说的劳务款。所称的款项并不是单位行为。原告提交的支付是和本案无关的其他工程(杭州天子岭工程)的劳务公司的民工工资专户。3、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答辩人是2016年4月25日承建天台县便民服务中心安置房工程项目的,并在2019年3月16日完成验收,项目部已经同步撤销离场,至今已经过了三年。如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法律时效为一年。4、该工程,答辩人委派的项目经理是***,劳务方面的工作是和劳务公司签合同。劳务公司的合同发生在2016年,也已经过时效了。
被告***书面辩称:答辩人并非本案适格被告。答辩人并未与被答辩人有劳动合同,被答辩人是因为经人介绍(审计单位介绍)来工地学习,答辩人并不认识被答辩人,并且介绍人也未在最终审计上给予帮助,最终审计低于预算价格,因此不存在工资情况。答辩人从未与被答辩人约定月工资。
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系天台县市民服务中心等区块征收安置区及法华路中段(和合路至广安路)市政道路工程PPP项目中标人,在施工过程中将劳务分包给杭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系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员工。被告陈***自2017年2月至2021年1月期间多次以工资、普工工资、电费等名义向原告***转账。2022年1月24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陈***询问“今年的奖金有说过吗”,陈***回复“没有,你先弄好给我吧,公司也没说要打钱给老张”,之后原告再次询问“那这个奖金写上去吗”,随后将一份《清单》发给陈***,清单上罗列内容包括“工资2020年5月-2022年1月94500;2020年奖金10000;地下室两个门禁穿线修理1883;防水600;总共106983”,被告陈***回复“先不写吧,这两天我跟老张说下看看再说”。原告询问“那今年能结好吗,**我的都两年了”,被告陈***回复“我也不知道,我也很郁闷在,先让老张认了再说”、“先别急,我也要跟他商量,我来想办法吧”。之后,被告陈***于2022年1月29日、7月19日分别向原告***转账1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截图、银行交易明细,被告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项目合同、劳务分包合同,被告陈***提交的劳动合同、参保证明及原被告的当庭***以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原告认为三被告尚欠其劳务工资86983元,但从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来看,三被告均未认可清单上的欠款金额,因此,不足以证明该清单系双方结算单据,现原告欲以该清单主张权利,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7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长 潘优优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洪娟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