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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环境保护局、广东欧格斯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粤7101行审8856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5号联边公园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111007502628X。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广东欧格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第一工业区兴和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94216637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云环保监﹝2017﹞950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为责令被执行人停止制氧机生产项目的生产。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上述决定书提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不完全履行该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云环保监﹝2017﹞950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停止制氧机生产项目的生产。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谭 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