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5民初1729号
原告:沈阳和安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皇姑区陵北街67号沈阳星云产创加速中心237、270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圣誉企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欧格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永和路二街4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和安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与广东欧格斯科技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和安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4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22.5元,由原告承担,退回原告2522.5元。保全费1768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