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湘1102执744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富海教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市海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湘1102执74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富海教育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永州市海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零陵区工业园工业大道与五里堆路交叉处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富海教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市海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1民终300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永州市海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有限公司已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1民终300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