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兴天工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长兴某有限公司;德清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521民初1206号 原告浙江长兴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三星斗长桥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清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新市镇新城路南侧、京杭运河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公司职员。 原告浙江长兴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清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2日立案。原告浙江长兴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8日向法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德清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长兴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德清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4380元,保全费3320元,共计7700元,由原告浙江长兴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