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渭 南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5民终233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白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浩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一审被告):陕西大荔沙苑黄花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苗夏华,男,1965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
原审第三人:**县**小区***副产品经销部,住所地:宝鸡市**县。
负责人:***。
上诉人***与上诉人陕西大荔沙苑黄花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苗夏华、**县**小区***副产品经销部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2019)陕0523民初1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与上诉人陕西大荔沙苑黄花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苗夏华、**县**小区***副产品经销部负责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主要问题如下:1、***与陕西大荔沙苑黄花有限责任公司形成事实上的仓储合同关系,在仓储期间,萝卜出现质量问题,陕西大荔沙苑黄花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仓储人应承担相应责任,但一审中关于***放任损失扩大的责任是否证据充分。2、陕西大荔沙苑黄花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新证据,证明在***出库销售的萝卜数量中,有一笔19.845吨未能计算在内,所以***销售的萝卜数量存在问题。3、每年萝卜出库的销售价格可以向专业机构征求相关意见。综上所述,二审期间出现新证据,导致案件事实认定不清,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判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2019)陕0523民初17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7586元予以退还,陕西大荔沙苑黄花有限责任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985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马 开 运
审 判 员 雷 晓 宁
审 判 员 杨 军
二0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