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523执120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白水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陕西大荔沙苑黄花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荔县官池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02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大荔沙苑黄花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2021)陕05民终747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执行标的为84248.2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诉讼费4432.5元,执行费123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陕西大荔沙苑黄花有限责任公司缴纳执行费4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523执12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蒙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