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523执恢91号
***、陕西大荔沙苑黄花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大荔沙苑黄花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2021)陕05民终74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31296.67元,承担案件执行费369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大荔沙苑黄花有限责任公司已私下履行完全部案件款,缴纳执行费369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大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5民终74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已执行完毕,于2022年3月8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