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3民初1263号
申请人:陕西大荔沙苑黄花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粮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西安市XX路XX社,住所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陕西大荔沙苑黄花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粮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XX路XX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大荔沙苑黄花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西安市XX路XX社、陕西粮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0万元限额以内予以冻结。申请人陕西大荔沙苑黄花有限责任公司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号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大荔沙苑黄花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粮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XX路XX社名下银行存款在10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陕西大荔沙苑黄花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梁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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