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特美刻实业有限公司与厦门茗御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民初544号之一
原告:杭州特美刻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清吟街108号694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杭州)所律师。
被告:厦门茗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洪塘社175号3楼30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特美刻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茗御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特美刻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2019年4月15日,原告杭州特美刻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特美刻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特美刻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199元,由原告杭州特美刻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特美刻实业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