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云0114民初4458号
原告:杭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八十一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云南八十一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39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4730.61元(以23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自2021年3月22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暂计算至2023年11月27日为24730.61元),暂合计为263730.61元;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拒。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22日,原告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订货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保温杯礼品套装,货款总金额为239000元,被告应于收到专票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如被告延误支付货款的,从应付款日向后计算第三天起,以应付款额为本金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违约金。原告已依约向被告交付合同项下全部货物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付款。原告认为,被告一再拖欠货款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判如所请。
被告某乙公司未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均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其举证、质证的权利视为放弃。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和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21年1月15日至1月22日期间,被告通过微信联系等方式向原告购买礼盒套装,原告陆续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交付相应货物并通过微信方式告知发货情况,被告收到货物后均通过微信方式确认收到货物。2021年1月22日,原告某甲公司(乙方)与被告某乙公司(甲方)签订了《订货合同》对前述交易进行了书面确认。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茶礼套装,合同金额239000元,包括“花好月圆·茶水分离茶礼套装”500套、“茶水分离茶礼套装”1300套。合同对产品货号、货物名称、颜色、规格、数量、单价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约定,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与合同总金额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甲方应在收到专票后,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货款。合同约定,如甲方延误支付货款的,从应付款日向后计算第三天起,乙方有权以应付款额为本金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违约金。合同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开具了面额为239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邮寄给被告。2021年2月1日,被告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告知原告“发票收到了”。被告收到发票后,并未依约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某乙公司向原告某甲公司购买茶礼套装,双方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于2021年1月22日签订的《订货合同》虽系供货完成后补签,但该合同系对原告与被告双方在合同签订前事实上存在的买卖合同关系进行的书面确认,且合同约定的货物数量等能够与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记载的发货情况相互印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与被告双方均应当全面履行。第一,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货物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应当支付对应货款,原告主张货款239000元能与《订货合同》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金额相互印证,且现付款期限已经届满,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239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第二,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由于被告逾期支付原告货款,确给原告造成了资金占用的损失,且逾期付款违约金在《订货合同》中有明确约定,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于2021年2月1日收到发票,按照合同约定应当于2021年3月21日前支付货款而没有支付,原告主张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支付以23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自2021年3月22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云南八十一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货款239000元;并由被告云南八十一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自2021年3月2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239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6元,公告费250元,由被告云南八十一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次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后答疑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送达后,就当事人对案件裁判结果存在的疑惑,有针对性地给予说明或者解释。申请判后答疑的范围是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诉讼程序、裁判理由、裁判主文含义以及与裁判文书内容相关的问题。当事人要求判后答疑的,应当在裁判文书送达后三日内向承办法官提出申请。承办法官接到申请后十日内应安排判后答疑。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裁定)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对部分履行的案件当事人,审理法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尚未履行部分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交纳诉讼费的方式或账号可以询问审理法官,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