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诚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省爱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诚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203民初1527号 原告:河南省爱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青岛诚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河南省爱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诚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爱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省爱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诚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河南省爱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