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83民初4747号
原告:青岛威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瞿塘峡路东侧、滨河南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诚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城阳区惜福镇铁骑山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青岛威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诚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威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280元,由原告青岛威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