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323民初967-1号
申请人:***,男,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成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诚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350277114M。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青岛诚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青岛诚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万元,保全价值共为15万元。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一份提供担保,担保价值15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保证案件判决后能够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青岛诚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2月22日至2022年2月21日)。
二、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当事人可申请续封。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