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323民初967-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成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诚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350277114M。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青岛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青岛诚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作出(2021)鲁1323民初967-1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青岛诚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2月22日至2022年2月21日)。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青岛诚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双方已达成调解,解除保全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全部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诚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