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784民初5097号之一
原告:安丘市盛润玻璃钢厂,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新安街道岔河子村。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青岛诚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少山社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安丘市盛润玻璃钢厂与被告青岛诚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安丘市盛润玻璃钢厂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丘市盛润玻璃钢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丘市盛润玻璃钢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2元,减半收取2501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共计4321元,由原告安丘市盛润玻璃钢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