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2201执2087号
申请执行人:周某,女,1985年03月0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申请执行人:齐某,男,1976年0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被执行人:杨某,男,1979年0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被执行人:王某,男,1988年09月0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被执行人:内蒙古巴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和平街道和平里小区3号楼31号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2225919711235。
法定代表人:何某
申请执行人周某、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王某、内蒙古巴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2201民初682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于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本次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内2201执20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