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巴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科右中旗巴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2222民初2451号 原告:科右中旗巴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巴彦呼舒镇图什业图小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81年6月23日出生,蒙古族,科右中旗人,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科右中旗巴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右中旗巴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科右中旗巴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二0二二年五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科右中旗巴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右中旗巴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6.00元,由原告科右中旗巴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黄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