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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市新唯美装饰服务部与安徽中一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天民一初字第02009号
原告:天长市新唯美装饰服务部,住所地天长市。
经营者:***,男,1976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天长市。
委托代理人:***,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长市新唯美装饰服务部诉被告安徽中一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天长市新唯美装饰服务部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长市新唯美装饰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长市新唯美装饰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3元,由天长市新唯美装饰服务部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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