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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晨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中一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1822民初2045号 原告:***晨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中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晨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中一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晨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晨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劳 逸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