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0民初13716号
原告:重庆星旭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古南街道金福五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6041PJ7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勤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勤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轩扉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永丰南路凯丰建材市场6B栋1层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MA6DP6KL1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星旭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轩扉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2021年12月13日,原告重庆星旭铝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重庆星旭铝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星旭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4.44元,由原告重庆星旭铝业有限公司负担(已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