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陕西铁鹰特种车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男,生于1961年9月28日,汉族。
被告:陕西铁鹰特种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铁鹰特种车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