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23民初1793号
原告:北京某某海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某特种车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北京某某海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某特种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某某海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经审查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某某海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北京某某海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