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23财保22号
申请人:洪雅县第一建筑公司,住所地洪雅县洪川镇人民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3731597592H。
法定代表人:王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汉,四川兴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剑,四川兴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洪雅县巴登黑森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洪雅县柳江镇玉屏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3054127103B。
法定代表人:何强,经理。
申请人洪雅县第一建筑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洪雅巴登黑森林投资有限公司应收洪雅县自然资源局的土地储备款,限额为18000000元。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12695033901449653939)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洪雅县第一建筑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洪雅巴登黑森林投资有限公司应收洪雅县自然资源局的土地储备款,限额为18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洪雅县第一建筑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沈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