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14执137号之二
本院依据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14民初76号民事判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民终1074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04月13日立案执行洪雅县第一建筑公司申请执行洪雅巴登黑森林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洪雅县第一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洪雅巴登黑森林投资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洪雅巴登黑森林投资有限公司分期向申请执行人洪雅县第一建筑公司还款,现被执行人洪雅巴登黑森林投资有限公司已按约履行第一期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洪雅县第一建筑公司向本院提交和解协议并书面申请结案,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14民初7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 毅
审判员 谭文胜
审判员 王 卫
书记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