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1303民初8526号
原告随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随州市。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随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随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随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随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