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1303民初452号
原告:厦工**(湖北)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经济开发区季梁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随州市经济开发区交通大道开发区段**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
原告厦工**(湖北)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厦工**(湖北)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工**(湖北)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工**(湖北)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厦工**(湖北)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