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2091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康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希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岱青,上海正义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阳峰,上海正义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闽京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熊昌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女。
第三人:黄涛,男,1979年2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横港村民生**。
第三人:张鹏,男,1986年2月6日生,汉族,户籍户籍地福建省建宁县伊家乡东风村严塘****。div>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上海明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康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闽京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2021)沪0120民初20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闽京建材有限公司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对此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闽京建材有限公司价值314,520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员 王蕾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