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外滩园林市政有限公司

上海浦江排筏综合养护合作公司与上海东外滩园林市政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件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沪01民终150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浦江排筏综合养护合作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北张家浜路68号5幢14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东外滩园林市政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海徐路5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望湘园(上海)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796号302-A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浦江排筏综合养护合作公司(以下简称浦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东外滩园林市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外滩公司)及原审被告望湘园(上海)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66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19年12月4日,上诉人浦江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东外滩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浦江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浦江排筏综合养护合作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上海浦江排筏综合养护合作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书记员 ***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