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外滩园林市政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东外滩园林市政有限公司、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5民初7031号之一 原告:***,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外滩园林市政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海徐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与被告上海东外滩园林市政有限公司、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