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倍安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倍安实业有限公司、内蒙古大学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104民初4488号 原告:上海倍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中山南二路6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瀚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瀚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大学,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路235号。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原告上海倍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倍安实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倍安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倍安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5.00元,由原告上海倍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