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04民初6588号之一
申请人绍兴市上虞舜江管桩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中安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作出(2019)浙0604民初65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中安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中安建设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绍兴市上虞舜江管桩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依(2019)浙0604民初6588号民事裁定书所作出的财产保全措施,依法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中安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永
法官助理 戚利锋
书 记 员 顾莹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