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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苏州新代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普民催字第11号 申请人苏州新代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汉街**号腾飞新苏工业坊**幢**楼**-**单元。 申请人苏州新代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审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民生银行上海普陀支行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编号:30500053-24622127;出票日期:2014年2月20日;出票人:上海鼎钛化工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谊东化工有限公司;持票人:苏州新代数控设备有限公司;金额:人民币10000元)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苏州新代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