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91民初9610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新代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愉园社区爱地花园二期4栋03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新代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春辉路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新代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新代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深圳市新代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新代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新代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81元,由原告深圳市新代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