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91民初2542号
原告:苏州新代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胜浦瑞翔商业广场2幢10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新代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春辉路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苏州新代货运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新代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苏州新代货运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新代货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新代货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苏州新代货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