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致信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与蚌埠市大禹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新代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311民初131号
原告:安徽致信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15-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MQUG065。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大禹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双墩路2345号院内2号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75877644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代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春辉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88334374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致信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信公司)与被告蚌埠市大禹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禹公司)、被告新代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致信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新代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致信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致信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代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