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津02民辖终7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开发***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海望园62门1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旺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长青工贸园区微山路99号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天津开发***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旺港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12民初47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开发***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开发***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天津开发***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史 东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庞 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新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