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12民初3066号
原告:***,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济宁市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古槐街道环城北路19号(***药业院内2号办公楼三楼3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592642786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4483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济宁市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