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济宁市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12民初3066号 原告:***,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济宁市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古槐街道环城北路19号(***药业院内2号办公楼三楼3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592642786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4483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济宁市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