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83民初1536号
原告:***,男,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维群,山东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迪彬,男,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济宁市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古槐路街道环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5926427863。
法定代表人:潘迪青。
原告***与被告潘迪彬、济宁市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43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庆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孟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