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济宁市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83民初1530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11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维群,山东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迪彬,男,汉族,1975年10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济宁市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古槐路街道环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5926427863。
法定代表人:潘迪青。
原告***与被告潘迪彬、济宁市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82元,由***负担。
审判长  陈庆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孟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