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11执保16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4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执行人:济宁市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古槐街道环城北路19号(原辰欣药业院内2号办公楼3楼3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5926427863。
法定代表人:潘迪青,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济宁市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执行人济宁市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50000元整或其他相应财产。并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22)鲁0811民初5919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从即日起冻结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济宁市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50000元整或其他相应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新宇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