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1民终13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4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4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田县金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罗田县凤山镇桥南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568315830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锐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罗田县凤山镇义水南路(城东花园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691763591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罗田县金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诚公司)、湖北锐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昊公司)、***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罗田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4日作出的(2018)鄂1123民初2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与受害人***具有事实上的抚养与被抚养关系,是其生前的实际抚养人,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是当然的赔偿权利人,是本案的适格原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882101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在原审中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金诚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780149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于1959年7月22日出生,其父母均已亡故。***有兄妹六人,大哥***、二哥***、三哥***、四哥***,姐姐***,***排行老六。***、***、***、***在***发生事故之前均已死亡。***无妻子、儿女。***系***大哥***之子,***系***母亲,***系***妹妹,***系***二哥***之妻,***系***之子,***系***之女,***系***姐姐***的丈夫,***、***、***均系***之子。因***无妻子、儿女,父母均已亡故,兄弟姐妹中除***外亦均已亡故,故***为本案赔偿权利人,系本案适格的原告。另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不是继承纠纷,不适用代位继承的相关规定,***、***、***、***、***、***、***、***、***、***不是上述法律规定的近亲属,不是本案赔偿权利人,与本案无利害关系,应驳回其起诉。裁定:驳回***、***、***、***、***、***、***、***、***、***的起诉。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案中,***认为其是受害人***生前实际抚养人,是当然的赔偿权利人的上诉理由,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