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景发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1民终27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景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中原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襄阳景发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2018)鄂1124民初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2018)鄂1124民初6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