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1民终27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景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中原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襄阳景发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2018)鄂1124民初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2018)鄂1124民初6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