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124民初500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温泉镇百丈河村,现住,
被告:襄阳景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中原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594232617D。
法定代表人:杨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志,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原告***与被告襄阳景发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襄阳景发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襄阳景发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襄阳景发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查五一
审 判 员 肖艳娟
人民陪审员 童曙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方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