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景发建筑有限公司

襄阳东风合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襄阳景发建筑有限公司与襄阳东风合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607执异1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襄阳东风合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州区张湾街道办事处奔驰大道朱庄村*组。
法定代表人:吴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俊,女,系襄阳东风合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襄阳景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中原路**号。
法定代表人:杨静,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襄阳景发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发公司)与被执行人襄阳东风合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合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年2月2日冻结东风合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高新技术产业支行(以下简称工行襄阳高新支行)开办的18×××34账号(以下简称2334账户)上存款2040554.55元后,东风合运公司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东风合运公司称,本院冻结的账户系该公司开发东风合运汽车零配件物流园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本院冻结该账户部分存款后,将造成购房者款项汇入该账户后将被冻结和划拨,银行、房管局将不能为购房者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将无新的购房者来购买该公司开发的该项目房屋,会导致公司资金枯竭,无法经营下去。同意提供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供本院查封,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阶段还清借款,请求本院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针对东风合运公司的执行异议本院现已审查终结。
东风合运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
一、2018年1月12日由东风合运公司、原襄阳市襄州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工行襄阳高新支行三方签订的《襄阳市襄州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协议书》,协议主要内容为:东风合运公司在开发东风合运汽车零配件物流园过程中,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委托工行襄阳高新支行代为收取,并存入在工行襄阳高新支行开办的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中,账号为18×××34。原襄阳市襄州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依据工程形象进度审批东风合运公司使用监管资金情况,但在该项目办理房屋竣工交付使用前监管范围内的预售资金余额不得低于该项目总投资的4%(该投资总额以市发改委批准文件为准)。
二、2018年1月22日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为东风合运公司颁发的鄂襄房预字(2018)001号《湖北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该证书上填写的审批意见为:依据规划,A1-A8、B1-B3、C1、C2、E#楼建三层,G1#楼建4层,F3-F5#楼建5层,F7、F8#楼建8层。现同意预售。账户名称:东风合运公司。监管银行:工行襄阳高新支行。监管账户:18×××34。
现查明,关于本院审理的原告景发公司与被告东风合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开庭审理后,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鄂0607民初5365号民事判决,判决:东风合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景发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6786849.15元,及该款从2016年1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同时被告东风合运公司还应向景发公司支付保证金利息231961元。判决生效后,因东风合运公司未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2018年11月30日景发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向东风合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该公司三日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到期未履行。2019年2月2日,本院冻结了东风合运公司在工行襄阳高新支行开办的2334账户上存款2040554.55元后,东风合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收到东风合运公司执行异议申请后,于2019年2月26日到工行襄阳高新支行调取了2334账户从2017年3月2日至2019年2月2日的存取款交易明细。本院对交易明细进行审查,查明,东风合运公司用该账户办理了一些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性质不符的业务,如:2018年2月11日收入往来款6000000元,2018年2月14日支出往来款3000000元,2018年2月14日办理偿还个人借款业务两笔,其中一笔为200000元,另一笔为400000元,2018年3月13日支付诉讼费46160元,2018年3月20日支付天宇通利息98354.59元、支付中合利息207060.97元、支付合运利息568693.52元,2018年4月27日支付其他方面款项525641元,2018年4月27日办理跨行业务收入221859元,2018年5月2日办理跨行业务收入409895元。还有一些业务没有具体写明业务的类别,仅标注为“其他”、“跨行”等。
2019年2月27日,本院向东风合运公司发出通知,要求该公司在收到通知后四日内提供从2018年1月1日起至今从2334账户上领取资金过程中,向襄阳市襄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襄州区住建局)递交的全部《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申请审批表》复印件、襄州区住建局向工行襄阳高新支行发出的全部《银行拨款通知单》复印件、工行襄阳高新支行向东风合运公司作出的全部《银行拨款回执》复印件。但东风合运公司仅提供了2019年2月2日从上述监管账户中领取7500000元的审批表、《银行拨款通知单》、《银行拨款回执》复印件。为了查明7500000元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2019年3月12日本院向东风合运公司送达了通知书,要求东风合运公司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二日内将东风合运公司2019年2月份收入7500000元及支出7500000元的原始财务会计凭证和2019年2月份的现金日志账簿一并提交本院审查(不得弄虚作假,否则追究法律责任)。在上述两份通知书上,本院均告知被执行人东风合运公司如果该公司未按本院通知要求提供有关材料,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但东风合运公司至今没有提供2019年2月份收入7500000元及支出7500000元的原始财务会计凭证和2019年2月份的现金日志账簿,即被执行人东风合运公司没有提供7500000元具体使用明细。
还查明,针对2334号账户,从2017年3月2日设立至2019年1月3日,所发生的收入业务类别中,没有一笔业务明确标注是收取购房人交付的购房款。从2019年1月9日至2019年1月22日所发生的收入业务类别中,才有部分业务明确标注是收取购房人交付的购房款。
另查明,被执行人东风合运公司异议称,同意提供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供本院查封,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截止执行异议审查终结之日,东风合运公司并没有提供担保财产,也没有争取到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存款及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一、被执行人东风合运公司异议称,2334号账户系该公司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经本院审查,查明,该账户从2017年3月2日设立至2019年1月3日,所发生的收入业务类别中,没有一笔业务明确标注是收购房人交付的购房款,从2019年1月9日至2019年1月22日所发生的收入业务中,才标注有是收购房人交付的购房款。同时,在该账户办理的收入、支出业务中,办理了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性质不符的业务。由此说明,被执行人东风合运公司用该账户既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入支出业务,又用该账户办理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性质不符的其他业务,导致该账户所收商品房预售资金与该公司开展的其他方面业务资金混合在一起,本院无法区分所冻结的资金是商品房预售资金还是其他方面的业务资金。再则,本院要求东风合运公司向本院提供东风合运公司2019年2月份收入7500000元及支出7500000元的原始财务会计凭证和2019年2月份的现金日志账簿,由本院审查该公司是否用此款办理了与商品房预售资金不符的业务,但该公司至今不予提供,该公司应承担不提供该证据的法律后果。二、被执行人东风合运公司在异议中称,同意提供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供本院查封,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截止执行异议审查终结之日,东风合运公司并没有提供担保财产,也没有争取到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存款及账户的冻结。综上所述,被执行人东风合运公司所提执行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执行人襄阳东风合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审判长  周福生
审判员  唐应忠
审判员  唐俊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天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