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82民初2642号之一
原告:建德市晶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航头镇航景村。
法定代表人:鄢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德诚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莲花镇林茶村红日晒自然村18号。
法定代表人:***,监事。
被告:***,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原告建德市晶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德诚泰建设有限公司、**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建德市晶磊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建德诚泰建设有限公司、**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德市晶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建德诚泰建设有限公司、**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2元,减半收取计124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70元,合计2311元,由原告建德市晶磊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